南华政发〔2014〕89号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月12月2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14年12月25日
南华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劳动纪律,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华大学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1 遵守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2 上班时仪表庄重、整洁、大方、得体,言语礼貌,在庆典等大型活动场合应佩戴校徽。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坚守本职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1 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需暂时离开的应与同事交代,离开所在单位(部门)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2 教职工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班),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班)、停课、旷工或私自请他人代课(班),应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会议,否则,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
4.3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于每月20日将《南华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待遇。未按规定报送者,扣发兼职考勤员和分管领导当月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等校内津贴,下同)的10%。个别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按日考勤,并制定相关的考勤细则(需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注明自费还是公派)进修学习等),必须据实填报。
第七条 学校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类假期及待遇见附件一。
第九条 审批权限
9.1 校级、处级领导请假,按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9.2 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报学校备案;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批准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条 教职工休假,需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
请休病假者,需提交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到我校医疗中心签署意见后,连同请修病假报告提交人力资源处。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为:停发或扣发工资待遇。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12.1 教职工除上课外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20元/人,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扣发全月绩效工资。
12.2 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在上班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票等,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20元/人;一个月内发现3次及以上,扣发全月绩效工资。
12.3 当班期间严禁睡觉、喝酒、打牌等,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人;一个月内发现3次及以上,扣发全月绩效工资。
12.4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会议,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20元/人。
12.5 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20元/人,一个月内发现3次及以上,扣发全月绩效工资;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3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12.6 一年有无故迟到或早退现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12.7 当月旷工累计在6天及以内的,工资按日平均工资额的3倍按天扣发(含各种津补贴),该月绩效工资停发;当月旷工累计在6天以上的,停发该月一切工资待遇。
12.8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
以上12.1-12.5款由各单位(部门)进行处理,达到旷工的由各单位(部门)统计考勤报校人力资源处后会同校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在不定期检查中查出的违纪情况,校人力资源处会同校纪检部门可直接处理也可责成各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以上12.6-12.8款由校人力资源处会同校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按学校相应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经单位领导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甚至截留外出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贴福利者,学校将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交由组织、纪检部门按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接受单位(部门)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依法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学校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劳动纪律教育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及时上报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给予严肃的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如后勤、保卫等)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南华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校政发[2001]167号)文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 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20天。当月6天以内者一般可不扣发工资,6天以上者月工资按下式发放:
实发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月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1-n/30),式中,n为事假天数。
绩效工资按其组成部分的相应文件规定发放。
二、病假
休病假时间 |
工作年限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
2个月以内 |
不限 |
100% |
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不满十年 |
90% |
满十年 |
100% |
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 |
不满十年 |
70% |
满十年 |
80% |
不限 |
癌症、精神分裂症 |
100% |
注:教职工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提高10~15%,但不得超过100%。
绩效工资按其组成部分的相应文件规定发放。
三、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婚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四、产假
平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另加1个月假,执行晚婚晚育的母亲再增加1个月假。法定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按相应人员绩效工资额的25%发放生活补贴。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校人力资源处批准,可给予哺乳假半年至一年,请假期间,只发给工资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保留津贴38.8元、卫生费),工龄连续计算。假期超过6个月的,不连续计算教、护龄。
在我校工作的男职工,在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期间,可给予15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五、探亲假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只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国内探亲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般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一般不超过20天。假期内绩效工资比照事假计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2.国外探亲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停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待遇,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决定。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六、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丧假三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正常上班待遇发放。
七、其他假
1.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正常上班待遇发放。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第一次凭医院证明休假,妊娠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以后的流产,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一年给一次产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超过次数、天数则按病假处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