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人申请,学校会议审议,同意何平平、欧阳新平调离事项。公示期2022年7月12日至7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校人力资源处及纪委办公室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734-8281285(人力资源处)
0734-8281591(纪委办公室)
地点:第一办公楼6楼人力资源处、1楼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周老师、唐老师
南华大学人力资源处
2022年7月12日
上一条:关于同意范保国等两位同志调离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开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2批面上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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